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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翻译服务诚信单位”证书的若干规定(中译服[2005] 10号)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翻译服务市场,提倡文明经营和诚信经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二.“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的颁发范围是有二年会龄的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三.“翻译服务诚信单位”应是签字认同《翻译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公约》、积极参加翻译服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在翻译服务经营中遵纪守法的成员单位。 四.申请“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向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并由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书一式二份,附本单位签署的《翻译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公约》和本单位的简介。 五.“翻译服务诚信单位”一经颁发即在翻译服务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翻译服务诚信单位”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届满换发新证书。“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的铜牌由获证单位根据规定的制作尺寸、式样、字体自行制作。 七.“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的证书由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颁发,颁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获得“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切实履行诺言,模范地实行《翻译服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翻译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公约》,为顾客提供优质的翻译服务。自觉地执行翻译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在行业中起带头和表率作用。 九.获得“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称号的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做任何有损于翻译服务委员会荣誉的事。 十.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秘书处是接受社会公众投诉的指定部门,对投诉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认真调查核实,做到有根有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员会主任会议裁定。 十一.每一年度受到二次投诉的成员单位不能继续享受“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的称号,必须摘牌,并在翻译服务委员会网站上公告。被摘牌的单位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翻译服务诚信单位”称号,并将在翻译服务单位分级评定中扣分处理。 十二.本规定经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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